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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写明原执行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及执行情况),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本院、或其他有关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文件名、案由、字号)撤销(或变更)。(申请执行回转的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执行回转申请人的请求内容)。(原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执行回转的,将“×××于......。”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执行回转的事实根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执行回转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不能退还原物的,还要引用第110条),裁定如下: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写明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110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定执行回转决定时使用。

2、执行回转范围根据不当得利返还予以确定,包括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但不包括赔偿损失。

3、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尚为原申请执行人拥有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需要折价抵偿的,应按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的要求另行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执行回转。

5、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