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 民 法 院
执行决定书
(××××)××执××字第××号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将×××(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