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依职权对本院案件裁定再审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依职权对本院案件裁定再审用)

(××××)××民××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简称×××)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

  ×××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时使用。

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因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所以,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应当十分慎重。

4、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