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依职权对本院案件再审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民××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简称×××)与×××(简称×××)......(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简要写明导致诉讼中止、终结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中止诉讼的)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种情况,终结诉讼的)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 相同。
3、制作本裁定书时,另请参照样式 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