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民××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诉人×××(简称×××)与被申诉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以×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或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

  ×××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鉴于抗诉案件裁定再审时,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仍依原审裁判文书列明;尚未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一项予以省略。

3、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再审的案件,在提起再审的裁定书中,简单写明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抗诉事由的款项即可,不应对该抗诉事由成立与否等问题作出评判。

4、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