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不予受理抗诉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抗诉案件不予受理抗诉用)

(××××)×民××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诉人×××(简称×××)与被申诉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经审查,......(阐明抗诉不应受理的理由)。鉴于检察机关未撤回抗诉(或未对抗诉予以补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七条(或第四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的抗诉,本院不予受理。

  ×××

  ×××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