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准予撤回抗诉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抗诉案件准予撤回抗诉用)

(××××)××民××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简称×××)因与×××(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民××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简要写明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次再审发生诉讼费用的,写明其负担。没有发生诉讼费用的,不写此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准予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终结再审程序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   相同。

3、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亦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此种文书参照本样式和样式   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