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再审申请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不准许×××(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时使用。

2.本裁定书简要阐明理由即可,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3.对“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一般可用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必要时也可使用书面裁定。

4.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