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提审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意见一:在阐述裁定理由时,指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即可,不需阐述具体理由,不作“原判确有错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之类的表述。具体表述如下: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表述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意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在提审裁定中,应写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以及本案应当提审的主要理由。具体表述如下:

×××(再审申请人简称)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被申请人简称)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在此表述。)

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

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成立的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提审的理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表述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时使用。

2.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一审原告”或“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等。

3.我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此文书样式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提审裁定说明提审的理由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即可,无需阐述具体理由。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在本裁定书中阐述裁定理由时,应写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及具体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不必表态。

4.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另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本裁定书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对于另一方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不必表态。

5.原生效裁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的,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只写“本案由本院提审”,主文第二项不予表述。指令再审裁定和本院再审裁定亦同。

6.若该案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提审裁定主文第二项表述为: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7.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