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民催字第××号

申报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其丧失的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向本院申报权利称:×××(简要写明理由)。请求:×××(写明申报事项)。

本院查明: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对××票据(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的姓名和名称等表明票据具有有效性、唯一性的事项)进行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报权利。

申报人×××向本院出示了其持有的票据,该票据载明:×××(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的姓名和名称等表明票据具有有效性、唯一性的事项)。本院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日内查看该票据。申请人认为,×××(写明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查看或者未发表意见的,写明申请人未查看或者查看后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公示催告程序不存在二审,故写明该句。应否写明,需要研究)。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基层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时,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时使用。

2.本裁定书不能上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该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合议庭审理的情况下,则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