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或遗失、灭失的情况),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公示催告程序不存在二审,故写明该句。应否写明,需要研究)。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基层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案件时,驳回申请人申请时使用。

2.本裁定书不能上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该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独任审理的情况下)。如果组成合议庭审理,则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