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票据进行除权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用)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或申报人×××于××××年××月××日申报权利,但因×××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本院于××××年××月××日驳回×××的申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支付人、数量等内容)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判决样式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并发出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告后,在规定期间无人提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依法宣告票据无效时使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故尾部应为合议庭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