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驳回支付令裁定(基层法院或海事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供基层法院或海事法院对受理的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驳回支付令申请时使用。

2、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应写明名称和住址,并应在其下另起一行增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项,写明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其后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