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提审后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民事判决书

(依申请提审后用)

(××××)××民××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再审申请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一审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称,......(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一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被告的答辩情况)。

××××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如果将上段对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的描述予以省略,则必须在本段末尾准确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答辩称,......。(上诉请求和答辩应高度概括,也可以视情况予以省略,但上诉请求不能省略)

××××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如果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应简写“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在再审中的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此部分的写法)。

本院再审认为,......(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以及......(写明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裁判主文)。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判决书样式供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而提审,经审理后作出实体处理时使用。

2、当事人的地位应当表述为“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3、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问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及住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且该别名或者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并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则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业。

5、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案由、提起再审的依据、本次再审的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情况等。在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情形,关于审判组织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只写明“组成合议庭”即可。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写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次再审中有诉讼中止、申请回避等情况的,应予写明。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本次再审诉讼的,应写明承继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理由和经过。

6、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写法,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本样式中的写法,仅供参考,不必拘泥,其结构和顺序,可以适当调整。总体要求是:第一,使人读后能够明了从最初发生诉讼直到本次再审的基本脉络。第二,使人读后能够了解当事人在本案以往诉讼中的基本诉辩主张,尤其是一审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准确地交待清楚,因为这一点涉及再审审理范围。而当事人在二审等程序中的诉辩主张可以视情况简写或者省略,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应省略。第三,使人读后能够了解本案历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并应完整、准确叙明本次再审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注意繁简得当,着重叙述与本次再审争议相关的事实,其他事实概括叙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避免遗漏有关事实。交待历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意味着完全照抄历次裁判文书,而应当灵活处理。例如,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准确、完整,二审及再审均予以确认的,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确认”等方式,予以简化;如果二审、再审有另查明的事实,则可以在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再写另查明的事实。如果再审查明的事实完全不同于原审查明的事实的,则应当分别写明。第四,使人

读后能够了解历次裁判的基本理由。对此不必完全照抄历次裁判文书,而应适当归纳后简要写明,也可视情况予以省略。例如,二审裁判理由基本与一审相同并维持一审裁判时,也可以简单地写明“二审根据与一审同样的理由作出裁判”。第五,要写明历次裁判的时间、案号及裁判主文的准确内容,包括诉讼费用承担。写明历次裁判主文准确内容,不意味着完全照抄,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例如,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元”的,这时应当具体地指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或名称。第六,写明当事人在本次再审中的诉辩主张。

7、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全面。再审维持原判的,一般只引程序法条文。再审改判的,应当同时引用程序法条文和实体法条文。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应当尽量与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这样在写明裁判依据时就不必再重复了。引用法条的顺序是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

8、判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裁判,表述应当准确、周密,且应当明白无误、易于理解,便于执行,避免引起歧义。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不同情形来处理。第一种情形,全部改判的,应首先按照由后向前的顺序撤销历次裁判,然后再写明重新判决的内容。在前面已有多次判决的情形,如果采用“撤销某判决某项,维持某判决某项,变更某判决某项”等写法容易导致混乱、难于理解时,也应撤销前面的所有判决内容,重新作出判决。第二种情形,维持原判的,只写明“维持××××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即可,此前的历次裁判不写。第三种情形,对原判部分改判的,应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原判的某项并具体抄录该判项内容,然后写

明改判的内容。改判后,如果对一审原告或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的,还应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再审改判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应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再审维持原判且没有发生再审诉讼费用的,则不写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再审维持原判但发生了再审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的,应当写明再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再审改判的,应当对一、二审以及本次再审的诉讼费用负担一并作出判定。

10、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