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已于××××年××月××日提出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案号)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起诉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审判员 ×××   

××××年 ××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无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制定。

2、对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又提出执行异议的,第三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又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3、本样式适用于案外人针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