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异议权利告知书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异议权利告知书

(××××)×××商特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与你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方依法享有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现将异议权利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__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列明具体的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2.被申请人可就以下事项提出异议:

1)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

2)依法应登记的担保物权是否已登记;

3)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已成就,如主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等;

4)担保债务的范围与金额,如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主债务是否已获部分清偿等;

5)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条件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视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听证将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接受询问,当事人应按要求如期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等权利,有义务遵守听证秩序,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者,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人民法院的询问。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