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驳回申请裁定书(司法调解协议案件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裁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申请。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