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判决书之三(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原审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因(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在写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后,应写明原审起诉的时间及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写明原审的论述和裁判情况)。

上诉人提起上诉称:......(对上诉人上诉请求和具体事实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

被上诉人答辩称:(概括被上诉人的书面或口头答辩意见)。

原审其他当事人答辩称:(原审其他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意见的,亦应概括写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的,表述为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如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查明了的新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在这一部分一并写明。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对二审争议焦点进行归纳)。

本院认为,(依据归纳的二审争议焦点并针对上诉人所提的事实和理由逐一分析评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避免漏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人民法院(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对一审的判项维持的,逐一写明);

变更××××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为,(有需变更的则写);

××××(写明新的判项或判决结果);

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无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判决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民事二审(提审、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时时使用。

2.本判决书由合议庭署名。

3.二审改判的要一并对一审诉讼费负担和二审的诉讼费负担进行表述。

4.二审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的,应当一并对原审判决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一并进行处理。而且,在所有判项的最后均应写明“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5.二审要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按照维持、撤销、变更、改判的顺序写明。

6. 对于“原审判决、裁定主文正确,但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裁定主文正确,但判决理由不当”、“原审判决、裁定主文正确,但适用法律均不当”的,可在二审裁决中指出,并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7.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应当引用程序法。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改判判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同时,引用实体法条文。

8.二审法院全部改判的,应当先撤销一审判决,再作出新的判决。二审法院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应当先维持一审判决×××部分,后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部分,再作出新的判决。

9.此部分当事人名称应当使用全称,判项与判项之间应当使用分号。

10.此部分应当写明各判项的履行日期。一审判决未明确履行期限的,二审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11.判决承担利息,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可以表述为“按×××利率,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年×月×日止,或者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12.判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的要求,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13.二审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作出的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仅对二审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作出决定。二审法院改判的,应当分别对一、二审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作出决定。

如果对一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不作调整,可以表述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当事人负担×××元,×××当事人负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