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诉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不准许撤诉用)

( × × × × ) × ×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 × ×于× × ×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原告× × ×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审 判 员 ×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不准许撤诉的,应写明不予准许的具体原因。

4、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