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不准许撤诉用)
( × × × × ) × ×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 × ×于× × ×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原告× × ×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审 判 员 ×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不准许撤诉的,应写明不予准许的具体原因。
4、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