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 × × × × ) × ×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 × ×于× × ×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 × ×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由 负担 元。】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审 判 员 ×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准许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