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 × ) × ×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或者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 × ×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由      负担      元。】

审 判 员 ×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原因,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本样式中无需写“原告诉称”“被告答辩称”、“本院查明”、“本院认为”等部分。无需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展开论述,只需就按撤诉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加以说明即可。

4、对于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时,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