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告知书(一审受理案件后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告知书

××××(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环公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由)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将该案受理情况告知你单位,并附原告起诉状一份。

本案承办法官:×××,书记员:×××;

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应由传统民事案件案由加公益诉讼构成,具体可表述为:环境(譬如:水、土壤、大气)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的对象是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涉及多个部门则分别发出。告知的内容要涵盖当事人名称、案由、受理案件的时间,并附原告的起诉状。有利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依法履行职责。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告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文书样式可以参照此样式。

6.为便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人民法院及时沟通案件情况,应在告知中写明案件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7.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发送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份存卷备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较多的法院可以视条件编制告知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