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对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异议)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 × ) × ×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以......为由对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驳回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异议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