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小额转普通程序裁定(当事人异议成立转)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 × ) × ×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为由对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本裁定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