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一审不予受理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一审不予受理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用)

(××××)×环民初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收到起诉人×××诉被告×××及第三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由)的起诉状和相应证据材料。起诉人×××起诉主张:......(概述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与(××××)×环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由)(该案为已生效的针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针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概述具体事实与理由)本案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时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作为有特殊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他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或者前案原告在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而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这两种情形下,起诉可以得到受理。如果其他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前案审理时有未发现的损害,其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适用特殊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应予受理。

4.在本院认为部分,应当阐述本案与已经生效的另案系针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其他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出的诉讼针对的是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该行为既包括行为本身,也包括行为造成的损害,构成案件事实相同。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对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的,该诉与前诉实质上是同一个诉。根据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要求,为使已被生效裁判确定的环境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得以稳定,同时使被告免于因同一行为处于反复被诉的危险中,除该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对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