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环公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在公告期届满后,并未收到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参加诉讼的申请。(如有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诉讼,则写明申请人情况及是否准许。)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如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支持起诉,表述为:××××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局/××××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支持其依法提起本案诉讼,并派其工作人员×××参加本案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的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在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意见)。

[如有支持起诉的单位,表述为:×××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局/××××公司支持起诉称:......(概述其支持起诉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庭审查明的事实)。

(如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表述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通知××××××研究中心专家×××出庭,就因果关系提出专家意见,本院予以准许。×××认为,......概述专家意见内容。)

在本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被告/第三人的申请,本院委托了×××检测公司对涉案××进行采样并检测,产生相关检测费用××××元。检测结果如下:......

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实际/约定支付律师费××××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第三人×××提供的......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概括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用。二审判决准用此样式。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应由传统民事案件案由加公益诉讼构成,具体可表述为:环境(譬如:水、土壤、大气)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

4.关于支持起诉。如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支持原告起诉,提交相关书面意见、代为调查收集证据等,在首部-审理经过部分作出相应表述,如派员出庭,则表述出庭人员的姓名及身份;未派员出庭,则仅表述支持起诉的方式。在事实-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意见之后,概括表述支持起诉的单位的主要意见。如支持起诉的单位提交了相关证据,应作为原告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质证、认证,并在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做出表述。

5.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质证、提出意见、进行询问的具体内容。如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事实-经审理查明部分作如下表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通知××××××研究中心专家×××出庭,就因果关系提出专家意见,本院予以准许。×××认为,......概述专家意见内容。

6.关于费用承担。如原告胜诉,其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应在判项中一一列明。如原告败诉,其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酌情支付,且应在判项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