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终结诉讼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

(终结诉讼用)

( ××××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中止诉讼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由于终结诉讼会导致原告诉请得不到支持,故应在裁定中详细阐述终结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故在裁定终结诉讼时,应写明“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    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由      负担      元。】”

5、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