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诉讼用)
( ××××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中止诉讼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由于终结诉讼会导致原告诉请得不到支持,故应在裁定中详细阐述终结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故在裁定终结诉讼时,应写明“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 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由 负担 元。】”
5、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