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准许撤诉用)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注:二审发回重审时写:××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以下没有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不准许撤诉的,应写明不予准许的具体原因。
4、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