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诉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

(不准许撤诉用)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注:二审发回重审时写:××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以下没有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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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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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不准许撤诉的,应写明不予准许的具体原因。

4、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