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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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撤诉用)


(××××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    元,由原告×××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      负担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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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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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时使用。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三、准许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四、民事裁定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