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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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用)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或者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    元,由原告×××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      负担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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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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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制定,供一审案件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原因,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本样式中无需写“原告诉称”“被告答辩称”、“本院查明”、“本院认为”等部分。无需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展开论述,只需就按撤诉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加以说明即可。

4、对于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时,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