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调解书(二审程序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原审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使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可不写此句话)。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时使用。

2、本样式首部适用于当事人为法人的情形,若为自然人的,参照一审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部分进行填写;如果还有其他当事人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案件当事人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在案件由来部分相应当事人名称后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

3、本样式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可参考一审普通程序法院主持调解文书样式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