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指定保管人通知书(适用财产保全指定保管人)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指定保管人通知书

(适用财产保全指定保管人)

(××××)××字第××号

×××(写明保管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在……(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依法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因保全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保全人(或申请保全人、其他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的财产,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的财产。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间内,被保全人(或申请保全人、其他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保全人×××负责保管其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的财产。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间内,被保全人×××可以使用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的财产;但因被保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或被扣押、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时,指定保全财产保管人时使用。

2、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3、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4、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