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字第××号

申请保全人(列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列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依法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写明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案号)。

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价值××元的……(写明保全财产类型、名称)的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附:诉讼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解除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时使用。

2、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若发现以下情形:(一)保全错误;(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等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3、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