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变更标的物)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变更标的物用)

(××××)××字第××号

申请保全人(列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列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依法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写明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案号)。现因被保全人×××提供等值担保财产……(写明财产类型、名称),有利于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价值××元的……(此处写明变更前保全财产类型、名称)的查封(或扣押、冻结)。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保全人×××价值××元的……(此处写明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类型、名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时变更保全标的物时使用。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保全标的物变更,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解除当前的保全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同时对新的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裁定和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中应予告知当事人的事项和裁决事项,在文书均应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