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前财产保全用)

(××××)××字第××号

申请保全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因......(写明案由)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或其他人) ×××以其×××(写明财产性质、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写明保全财产类型、名称)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诉前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时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将财产保全程序中当事人的法律概念,确定为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本样式首部及正文亦依循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概念。

3、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中的担保可由他人提供,因此,本裁定中担保人主体列明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列明。

4、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除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外,还应对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具清单。参照查封、扣押、冻结实际操作的方法,财产保全时,也应对保全标的物造具清单。

7、案情简单的,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