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通知你(你单位)出庭作证。你(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使用。

2、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