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 ××××)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你方与×××未能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后通知当事人举证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送交各方当事人。
3、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通知书内容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