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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

           

( ××××)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你方与×××未能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后通知当事人举证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送交各方当事人。

3、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通知书内容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