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勘验物证和现场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勘验笔录


(××××)××字第×××号

时间:××××年××月××日

地点:……

勘验对象:……(写明勘验的现场或物证)

勘验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在场人:×××(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

×××(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记录:   ×××(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勘验经过:





勘验结果:






勘验人:(签名或盖章)                  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勘验笔录属于证据的一种类型。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勘验物证和现场用。

2、人民法院勘验时,如果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勘验笔录应当将上述到场人员记录在案。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勘验笔录应当将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情况记录在案。

3、本笔录应交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