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通知书(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你方(或×××)于××××年××月××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

(准许的,写为:)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不予准许的,写为:)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你方的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使用。

2、该通知书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