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鉴定人返还费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鉴定人返还费用)

(××××) ×××字第××号

鉴定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中,委托×××(鉴定人姓名或者名称)对×××事项进行鉴定。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本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本院通知×××(鉴定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出庭作证,但×××(鉴定人姓名或者名称)拒不出庭作证。现支付鉴定费用的×××要求×××退还鉴定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于×年×月×日前将鉴定费用××元返还给×××(预交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独任审判的,写为: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鉴定人向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返还鉴定费用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