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交××证据(证据的名称),以证明××事实(申请人主张的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的名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独任审判的,写为: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之下的书证时使用。
2、因提交书证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