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与(××××)××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的诉讼标的(或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相同。本院曾于××××年××月××日发出通知相关权利人登记权利的公告,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进行登记。现原告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法院裁定权利人适用生效判决、裁定时使用。
2、本样式首部适用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形,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照一审普遍程序判决书的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部分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