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将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民立他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XXX未应诉答辩(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写明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辖区的,写明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制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裁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