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回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复议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回避复议决定书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复议用)

(××××)×回复字第×号

申请人(原告或被告)×××,……(写明当事人名称和住所地)。

本院在审理×××与×××(写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和姓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向××××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诉讼中的身份)××(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回避。本院院长(或本案审判长、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年××月××日决定驳回申请人×××回避申请。申请人不服本院(××××)××回字第××号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理由是:……(写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或本案审判长、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写明准许或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制订,供当事人申请回避时,人民法院准许或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2、被申请回避人员可以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