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
【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

(××××)××法××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一审法院在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后,对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作出决定时使用。

2、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书只送达当事人。裁定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另行使用移送函。

3、如果是组成合议庭审查的,署合议庭成员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制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裁定属于可以提起上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