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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XXXXXXXXXXX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诶下那个命,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XXXXXXXXXXX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诶下那个命,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人因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16)X民XX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书、调解书),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XX项之规定,(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XX人民法院(2016)X民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

(如有多项再审事由的,须分别列明)

  再审请求事项:撤销XX人民法院X民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X

事实与理由

(要充分的事实、理由、证据或法律依据说明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X项之规定民,说明再审请求事项是合法合理的)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模板1】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胡**

被申请人:**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再审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依法撤销浙江省**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2013020049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关于买卖6幢地上2 3号附属用房(储藏室)的条款;

二、依法判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购买上述 6幢地上2 3号附属用房(储藏室)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12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明显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搭售、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以致出现了天价的附属用房。

(一)从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在售房时张贴的价目表可以证实:申请人若要购买阳光城的房子,则必须购买被申请人指定的附属用房,被申请人出售商品房存在搭售行为。

(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会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3)应标明以下内容: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根据该规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关于阳光城6幢地上2 3号附属用房(储藏室)买卖条款应包含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信息,而实际中合同附件三只列明“阳光城附属用房6幢地上2 3号,该附属用房总价款为59 7 5 0元”。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储藏室附属用房的具体情况:不能停放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层高、面积、单价等信息,被申请人**公司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三)对比**县其他同等小区的储藏室,一般能停放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若知道案涉6幢地上2 3号储藏室不能停放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层高、面积、单价等信息,申请人不可能花5 9 7 5 0元高价购买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案涉储藏室。对于是否告知申请人关干6幢地上2 3号储藏室的具体情况这一事实,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事实的证明责任。

(四)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故意只约定了附属用房总价款,隐瞒面积、规格、位置,致使被申请人事后在附属用房面积大小、规格、位置等方面全部随意性割划。双方在签订本案的6幢地上2 3号附属用房买卖过程中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

二、原审法院遗漏重要问题未作出认定:

1、             案涉的6幢地上2 3号储藏室,是否取得预售许可;

6幢地上2 3号储藏室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被申请人依法不能出售6幢地上2 3号储藏室。

2、             关于案涉架空层权属问题以及被申请人将架空层改造为案涉的地上储藏室并出售的行为是否合法。

架空层改造为地上储藏室并出售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作为业主的申请人方的利益。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被申请人无权出售。架空层的建筑面积不收取地价,不参与计算容积率,不能单独或者作为附属用房办理产权登记,其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主体建筑。建筑物未出售给业主之前,架空层和房屋均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在架空层以上的楼房均出售给业主之后,土地使用权已全部转移为业主拥有。如果架空层没有随着楼房的转让而转移产权的情况下,架空层是作为依附在土地之表面的建筑物,则是对楼房业主权利的侵占。因为业主在通过购买楼房行为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及架空层的相关权利。且,截至目前,已有诸多判例判决架空层归业主共有。另,由于一层空间是架空层或是储藏室,对于小区的居住环境影响重大,也严重影响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房屋价格的心理定位。

三、由于被申请人过错导致案涉附属用房买卖条款约定过于简单,双方本应该对案涉的附属用房进行协商补充协议,原法院也理应亲自到现场查看以及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对附属用房买卖条款进行补充约定,原审法院理应亲自到现场查看附属用房以及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补充协议。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时,原审法院应根据**县商品房附属用房买卖的交易习惯确认本案附属用房的价格、应有的用途等。

四、与申请人完全相同的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由于申请人上诉后错过缴纳上诉审的诉讼费而没有撤销原判决书,对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应该与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