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证人出庭申请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向法庭递交的申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文书。
2.证人出庭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证人出庭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清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 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
这部分须将案由、证人的姓名、证明什么写清楚。一般可写成:申请证人某某对某某等情况等证明事项出庭作证;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某某在某某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证人出庭作证,说明证人对案件了解,体现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
(4)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