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一节 涉外程序 主编

1居住在我国领域,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6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3.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民诉》第267条 

4.邮寄送达:3个月《民诉》第267

5.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民诉》第267

6.公告送达:3个月《民诉》第267


1居住在我国领域,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11条与《民诉》第267268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11条为准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诉》第261

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意见》第308

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1.启动方式

(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民诉》第280条

(2)法院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民诉》第280条

2.不予执行

1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诉》第276条

2)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民诉》第278条

3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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