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1.一般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24条;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管辖权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1.申请执行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①期限: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②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程序解释》第27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适用情形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
(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
(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3.程序要求
(1)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注意:执行回转有两种启动方式。
(2)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民诉》第237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①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2.执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破产程序的特殊问题:(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第19条。(2)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执行。《执行规定》第105条。
1.情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3.法院: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4.形式:书面异议;
5.处理: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①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②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复议: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执行异议的条件 《民诉》第227条
(1)执行过程中;
(2)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
(3)针对执行标的;
2.程序问题 《民诉》第227条;《意见》第257、258、264条;《执行》第70-75条
(1)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2)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
①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
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2条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17、21条
通常: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双方当事人,例外:被执行人反对时为共同被告。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恢复执行的原因《民诉》第230条
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39条;《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
1.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2)申请执行人同意。
(3)人民法院准许。
2.暂缓执行的期限
法院对暂缓执行的期限有决定权,但会受到两点限制:
(1)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
(2)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
(1)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即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3.执行通知 《民诉》第240条
发出执行通知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民诉》第241条
(1)前提: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要求: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文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程序解释》第31条
(4)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5.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民诉》第242条
(1)情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措施: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注意:法院不得主动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通知的效力:
(1)第三人15日内履行债务;
(2)第三人15日内提出异议。
(3)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
3.第三人异议
(1)必须在法定期间(15日内)内提出;
(2)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3)有效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4)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承认的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4.对第三人的措施
(1)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条件: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不得再代位执行: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