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四节 简易程序 主编

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第一审。

2.适用的案件范围 

2.适用的案件范围 《民诉》第157

1)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1.传唤方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审限很短: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4.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

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诉》第163

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

2. 简化裁判文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1)特点:一审终审。

2)适用案件:

①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

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2)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3)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       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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